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方式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方式是什麼?
合夥企業有不同的組織方式,包括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這三種,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這就賦予了普通合夥企業具有人合性,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這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夥中合夥人承對合夥債務的承擔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後的追償方式
《合夥企業法》中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的合夥人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債務的合夥人追償,合夥人具體的追償方式包括以下幾點:
(一)《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二)合夥合同約定了損益分配比例,則從約定;如果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出資比例負擔損失。
(三)法定比例優先於合夥人的約定比例適用。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四)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是如此規定的。
在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中,法律同時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夥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盡職盡責,但這種規定也加重了一般人進入合夥之後的責任,也使得債務糾紛呈現上漲的趨勢,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考慮加入合夥企業之前應當向專業律師充分諮詢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債務承擔的問題,避免出現資金損失。
社會上存在很多的企業,企業就是公司的總稱,包括有限責任公司還有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的一個特點就是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是承擔有限的責任的,根據自己的出資額來規定承擔的責任,但是有一個企業屬於合夥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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