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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的區別?

普通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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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區別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如下: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於破產費用又要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於: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範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於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於破產財產。儘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於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於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範圍應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