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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破產清算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正規法律渠道,破產清算後,債權債務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償。但也存在部分企業未經過破產清算就破產的,此時的債權債務應該如何繼承呢?本站就企業未破產清算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問題為您答疑解惑。

企業未破產清算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企業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公司未進行破產清算的,該公司不能起訴應訴。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成立清算組織,新的清算組織為訴訟主體,承擔對破產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義務,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以上就是小編對企業未破產清算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