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簽了章程不出資算股東嗎
一、隱名股東簽了章程不出資算股東嗎
雖説他是隱名股東,但他名下給錢如確已完成,他就是法律意義上公司股東,能夠對抗第三人。事實上給錢人與掛名股東權利義務按他們之間的商定解決。隱名股東不能以公司股東身份對抗第三人。他的權利遭到掛名股東侵犯的只能通過要求賠償損失救濟。
我國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認同隱名股東存在,但股東法定資格應以公司章程表現的掛名股東為準。
對於掛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糾紛,視為外部關係之間的糾紛。公司債權人即外部第三人在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上,注重形式要件,應當以工商登記為準。在善意第三人與公司進行交易時,不應也不能苛求其去確認具備形式要件的股東是否與實際出資人一致。因而在處理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糾紛時,應先由掛名股東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之後由掛名股東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是,如果公司債權人在交易前就明知掛名股東的事實,並知曉實際出資人,則債權人應該向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這裏所需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也就是説,不論是掛名股東後面的實際出資人或者是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在有未實際繳足出資額時,公司設立時的所有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此時應對任一股東未繳足出資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簽有協議,約定如有債權糾紛由實際出資人承擔責任,但這個協議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並不能作為掛名股東不承擔責任的依據。
綜上所述,在公司法當中是認同隱名股東的存在,掛名股東驗資報告不是他出資的情況但是出資完成了即可,而如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利遭到了掛名股東的侵犯的,那麼就只有通過賠償損失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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