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股東出售隱名股東股權承擔什麼責任?
一、顯明股東出售隱名股東股權承擔什麼責任?
顯名股東雖然只是名義上的股東,但是隱名股東轉讓股權,顯名股東是具有優先購買權的。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權。如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明知其系隱名股東,且公司及其他登記股東均未對股權轉讓提出異議,則《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顯名股東是名義股東,股東權利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必要時,甚至可以要求顯名股東將某些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可撤銷地委託給隱名股東、其職員或其信任的第三人,並提前出具行使股東權利的必要手續。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二、隱名股東如何保護自己利益?
隱名投資協議性質為隱名投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公司及其他股東不具法律約束力,隱名投資人要登記為顯名股東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為避免事後糾紛,建議隱名投資人事先在章程中限制顯名股東的權利,並與公司其他股東簽訂協議,明確其權利及身份。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
由於顯名股東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標的公司的股東,如果其蓄意實施侵犯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隱名股東往往難以完全及時有效地制止該行為。因此,最好在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時就對顯名股東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情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會對顯名股東起到威懾作用,增加其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從而減少其實施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應該通過多種措施保障自身權利,限制顯名股東的行為,其中代持協議是要簽訂的,如果顯名股東出售股權,侵犯隱名股東利益,其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轉讓是無效的,隱名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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