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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書通知顯名股東合法嗎?

一、隱名股東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書通知顯名股東合法嗎?

隱名股東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書通知顯名股東合法嗎?

是否合同就要看轉讓的對象;

如果是內部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那就不需要通知顯名股東。如果是對外進行股權轉讓,就要以顯名股東的身體進行,其中還要涉及到税務的問題。

隱名股東就是隱名投資人,是實際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或認購出資,但基於規避法律規定或其它原因,對其股東身份並未進行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從而不具備股東資格形式特徵的出資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強調的資本的緊密結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流通,有關隱名股東的爭議一般很少發生",本文所指的隱名股東,僅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即將隱名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所對應的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對外公示其為出資人的股東。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並未實際出資,而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份額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種情況,雖實際出資,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權中有部分份額實際為隱名股東出資。

隱名股東存在的基礎是隱名投資行為,在這種行為中,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設立公司或向已設立的公司認購出資,但基於以下原因,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卻顯示為他人,即顯名股東。

二、隱名股東的責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股東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可以對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在轉讓的時候就要確定清楚轉讓的人,並且根據實際的情況決定是否通知顯名股東,如果涉及到税費那麼必須要依法的進行繳納完成之後才能轉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