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是否影響顯名股東的權利行使

認定隱名股東資格需要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綜合考慮:
第一,實質要件,即隱名投資者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認購股份的實際出資,如公司設立前有與顯明投資人關於投資約定的內部協議、簽署的公司章程、實際享有和行使股東權利、出資單據等,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應首先考慮實質要件。
第二,形式要件,除沒有在工商登記部門的登記公示外,在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文件中顯示其實際股東資格,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應首先考慮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是否影響顯名股東的權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