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向顯名股東轉讓股權應該通知其他股東嗎
一、隱名股東向顯名股東轉讓股權應該通知其他股東嗎
如果是內部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那就不需要通知顯名股東。如果是對外進行股權轉讓,就要以顯名股東的身體進行,其中還要涉及到税務的問題。
二、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1)作為轉讓方
作為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中,有一部分實際上所有權屬於隱名股東所有,那麼,轉讓方實際上是無權處分這隱名股東的股權的,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沒有取得隱名股東的授權,不能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作為擬轉讓股權予以出賣,否則就是埋下了糾紛的種子。如果隱名股東不同意轉讓自己的股權,轉讓方可以將真正因自己出資而形成的股權轉讓。
上述情形為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與隱名股東有明確的代持股關係,如果沒有呢?那就要麻煩的多。比如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有職工出資入股的情況,而出於有限責任公司對於股東人數的限制,為了辦理工商登記而將職工的出資款集中到少數一部分人(顯名股東)名下,而這部分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資加上職工的出資的總持股數,而不知道有那些職工的股權是自己代持的,也就是説“只認錢,不認人”。這種情況下,首先要作的工作就是找夠出資職工並明確委託投資關係,在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持股協議等)後,方能將“乾淨”的股權轉讓。
(2)作為受讓方
a、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工商登記上顯示的股東在善意第三人看來,是可以信賴的。因此,在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時,可以不考慮轉讓方背後是否有隱名股東存在(事實上要查清楚也是很困難的),直接與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這種情況下,即使出現糾紛,也於受讓方無關,那是轉讓方與隱名股東之間的事。
b、受讓方與轉讓方同為目標公司股東
當受讓方與轉讓方同為目標公司股東而轉讓方背後又有隱名股東時,受讓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記上的記載來對抗隱名股東就不能一概而論了。
隱名股東應注意在出資時,應詳細的書寫相關的股權確認書,保護自身的股東權益。一旦產生糾紛的,按照相關的股權書進行辦理,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工商部門根據這類協議,確認股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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