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人員不參加股東會股東會能變更章程嗎
一、股東大會人員不參加股東會股東會能變更章程嗎
股東會決定變更章程只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以了,有一部分小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不影響股東會決議,但是如果沒有通知參加或者通知的程序不對,那麼可以以侵犯股東權益為由起訴撤銷股東會決議。
二、股東會日常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股東資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認購股份,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
1、設立取得
設立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實際繳納出資和公司依法成立兩個要件。尤其注意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資者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如果投資者繳納了出資,但因公司最終設立失敗,投資者也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即投資者的身份是隨着公司的成立而轉化為公司股東的,沒有公司則股東資格無從談起。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失敗或者被認定成立無效後,均無股東資格之説。
2、增資取得
增資取得股東資格需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須由股東會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決議。故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除出資者按出資協議繳納出資外,還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資決議為前提。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轉讓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因公司合併而取得股東資格。下文重點介紹轉讓取得和繼承取得。
1、轉讓取得
轉讓取得是最常見的一種繼受取得方式。無論何種類型的公司,股東的出資均可轉讓,但因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對股東轉讓出資的限制也寬嚴有別。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性質上屬於資合公司,但因股東之間重視相互間的聯繫,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故在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尚可轉讓,否則轉讓無效。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變更受讓人為公司新的股東。即原則上受讓人自依法履行有效股權轉讓協議後就應當享有了公司股東資格。
2、繼承取得
以繼承方式取得股權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但是繼承人能否直接通過行使繼承權取得股權,又屬於公司法調整範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資合性特徵,其股權繼承沒有什麼問題。而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資合的特徵,如果繼承人當然取得股權恐怕有悖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的屬性。但如果不允許繼承人通過行使繼承權取得股權,則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繼承權。我國現行公司法對這個矛盾尚未明確作出合理解決。
股東會要想改變章程只需三分之二以上的贊同票,股東會日常行使的職權有對公司相關事項作出決議,參與董事、監事報酬事項,並且審議批准監事會及公司財務報告。取得股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二是繼受取得包括轉讓取得和繼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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