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訂合同能否起訴分公司?
一、和總公司簽訂合同能否起訴分公司?
這樣是不可以的,以分公司名義與賣方簽署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分公司欠付賣方貨款,賣方同時起訴分公司、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一般判令分公司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最終應由其所屬的總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其財產不足以執行,則可增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如總公司仍不能得以執行,則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總公司設立其他分支機構。
二、設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1、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蓋公章
2、總公司税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蓋公章
3、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蓋公章
4、總公司驗資報告複印件
5、總公司章程
6、總公司股東會決議
7、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8、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
9、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照片
10、其它所需材料
三、分公司具備哪些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總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發生合同違約,如果對方採取訴訟程序,應該起訴的對象是總公司,而不涉及分公司的事情。即便是和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因為經濟糾紛要起訴的,也應該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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