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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人員和誰籤合同?

一、分公司的人員和誰籤合同?

分公司的人員和誰籤合同?

分公司的人員和進行業務來往的相關公司或者是自然人籤合同,《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分公司對於我們國家來説的話是需要進行一定登記的,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仍然是可以獨立從事一些行為的,並且為他們的行為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其中的行為就包括有簽訂合同的行為。簽訂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