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中第五種情況:“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所以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其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神情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公司簽訂合同必須要由總公司授權,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但由於分公司並不具備法人,所以是無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在涉及到相關訴訟案件時,必須由總公司作為原告或者訴訟主體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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