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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期間

民事訴訟中期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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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期間,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確定的?

  期間,是指人民法院、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為應遵守的時間。狹義的期間指的是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訴訟參與人單獨完成或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的一段時間。比如,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期限是7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天。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匯合在一起進行一定訴訟活動的日期,如案件的開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期間的計算方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期間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期間以時、日、月、年作為表示單位。  2.期限開始日,從有關的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接收了有關法律文書或訴訟文書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例如,當事人於2001年5月21日接到一審判決書,上訴期為15日,其具體上訴期為2001年5月22日至2001年6月5日,即2001年5月21日接受送達的這一天不計算在上訴期限內,而從次日2001年5月22日開始計算。  3.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節假日是指國家法定的公眾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眾的節假日,如婦女節、教師節和學校的寒暑假等。應當注意,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的開始日以及期間中的一些日期是節假日的,應當計算在期間內而不應從期間一中扣除。  4.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不包括在期間內。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無論人民法院收到訴訟文書是在原定的期間內還是超過了原定的期間屆滿甘,均不算過期,該訴訟文書的交付日期,以該文書交郵時郵局在該文書郵件所蓋的郵戳上的日期為準。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在途期間不計算在內的期間,只是指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而不包括當事人為進行訴訟行為而旅行的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