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董監高違反忠實勤勉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董監高違反忠實勤勉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董監高違反忠實勤勉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董監高違反忠實勤勉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

公司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歸入權是指公司對因利益相關者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實施的某些交易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張收歸公司所有的法定權利。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市場等。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祕書違反股票上市規則、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交易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通報批評;

(2)公開譴責;

(3)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祕書;其中公開譴責、公開認定處分可以並處。

3、刑事責任

董監高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刑事罪名,一旦罪名成立,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公司法董事義務都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於職位比較高,且此部分職員很有可能會接觸到公司祕密,只有這些職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公司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才會使得股東其公司的債權人權德得到保障,任何人在發現這些職員違法了法定義務時,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