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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勤勉義務是什麼含義?

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每一位職工提出的號召和要求就是要有主人翁精神,以廠為家、廠興我榮、廠衰我恥,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國有企業紛紛實行改制,企業組織機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盡職守責的職業精神和操守要求從未改變,因此,公司法對董事和高管層提出了勤勉義務的規定,那麼,公司法勤勉義務是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勤勉義務是什麼含義?

一、勤勉義務的含義

勤勉義務,也稱注意義務或審慎義務,和忠實義務一併構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義務的兩大種類。忠實義務的着重點在於董事行為的目的和做出決策的出發點是否正確,是否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義務的着重點則是董事行為本身和做出決策的過程是否盡職和是否到位。

二、董事勤勉義務的標準

根據法律中對公司董事勤勉程度高低要求的不同,有關公司董事勤勉的標準主要可分為四種類型:

1、寬鬆的一般勤勉標準,以美國為代表。在美國,董事只需要對公司事務盡到一般勤勉義務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重大過失行為,就無須對公司的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在美國,商業判斷規則可保護董事免於承擔一般過失行為的賠償責任。並且,按照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以下簡稱MBCA)與各州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權在章程中以約定的形式免除董事違反勤勉義務、構成重大過失、但未違反忠實義務行為的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責任。

2、一般勤勉標準,以英國為代表。在此類型中,董事須盡到普通謹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體地根據董事的類型而有所不同,如對於不具有專業資格和經驗的非執行董事來説,只要其盡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即可;對於執行董事和具有專業資格或經驗的非執行董事,則需要盡到同類專業人員應該履行的技能和注意。

3、嚴格勤勉標準,以德國、法國為代表。嚴格勤勉又可稱為高度勤勉,是相對於一般勤勉而言的。在此種勤勉標準下,任何過失,不論如何輕微,董事都應當避免,否則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折衷的嚴格勤勉標準,以日本為代表。此類勤勉標準介於一般勤勉與嚴格勤勉之間,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該義務來源於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義務,是一種嚴格勤勉要求。該法同時又規定公司有權以章程等形式免除雖然違反勤勉義務、但出於善意並無重大過失的董事在法定數額之內的賠償責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標準的特點。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勤勉義務的含義,它和忠實義務共同作為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兩大法律義務,要求其在工作中對每一項具體行為和決策做到盡職、到位,不同國家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要求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寬鬆型、一般型、嚴格型和折衷型四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