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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規定是公司法149條明確的規定,對於董事來説的話,必須要對於公司保持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勤勉義務就是要求董事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説董事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

董事忠實義務是指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準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了具體的表現形式:

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獲取不當利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業務執行權,他們的職務決定其擁有的權力如被濫用,就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應予禁止。我國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提供借款”。第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高管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上述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利益。

2、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如違反這一義務,不管該利益的表現形式如何,均應將其所得返還公司,公司享有歸入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第149條: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己有”。

3、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理公司的財產。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公司財產。董事、監事、高箜員負有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的義務。

4、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

5、不得篡奪公司的商業機會。

6、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祕密。

7、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所要求的其他標準。

二、公司法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

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3、董事的任職期限,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但每屆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從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但可連選連任。

4、我國對董事的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執行期滿未逾5年;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公司股東來説的話,他們可能承擔着一定的責任,但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比如説董事他們承擔的責任是更加的多的,公司法當中已經明確的要求公司內部的股東董事需要保持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否則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