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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勤勉與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董事的勤勉與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董事的勤勉與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董事的勤勉與忠實義務的規定是公司法明確的規定對於董事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公司法》第149條規定了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即董事、高管人員將自己的利益置於股東和公司利益之上,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忠實義務,是指董事、高管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目的為其最高目標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操守標準或要求, 忠實義務是對董事、高管品德上的要求,他們必須盡力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奪取公司機會。忠實義務是一種信賴義務,公司基於對董事、高管品德的信賴,才委任其為公司管理事務。

我國《公司法》僅規定董事、高管在任職期間,應當遵守忠實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對於董事、高管人員離任後是否應當繼續承擔忠實義務,《公司法》未作規定。董事、高管任職期間而產生的權利和影響,不會在其離任後馬上自動消失,如果其離任後不當使用,可能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儘管《公司法》對離任董事、高管是否應當承當忠實義務未作規定,但是董事、高管同時也是與公司存在僱傭關係的勞動者,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競業限制,以此來要求董事、高管在離任後的一定期間內仍然要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

二、董事、高管的勤勉義務

《公司法》第150條對勤勉義務做了具體的規定。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盡到如同一個謹慎的人處於同等地位與情形下對其所經營的事項所給予的注意一樣的謹慎義務。即董事、高管在作為業務執行者和經營者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當懷有善意,並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勤勉義務是對董事、高管能力上的要求,要求董事、高管為股東和公司的最大利益而盡心盡力。勤勉義務是一種管理義務,要求董事、高管在管理公司事務時,運用自己的才能、知識、技能和經驗為股東和公司創造價值。

我國《公司法》第148條雖然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勤勉義務,但是對於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未作具體規定,僅在《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13條第3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上述規定是對勤勉義務的基本要求。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查董事、高管的行為是否符合勤勉義務的要求時,一般不對董事、高管的行為做實質性審查,而是通過認定董事、高管的行為是否是正常經營行為或公司行為,來認定其是否符合勤勉義務的要求。即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首先審查董事、高管的行為進行程序性審查,如果董事、高管的經營行為程序合法且屬於正常經營的範圍,法院一般就認為董事、高管符合了勤勉義務的要求,就不再對其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果能夠證明董事、高管的行為不符合正常經營行為的標準,法院才會對其經營行為的合法性作實質性審查。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公司法明確規定對於公司董事必須要對公司保持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之所以公司法作出這樣的一種要求,就是擔心公司董事利用自己的高級管理的職權謀取私利,從而對於公司和其他的股東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