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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是怎樣的

一、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是怎樣的

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是怎樣的

董事必須要以公司的利益為最高目標的目的,不能摻雜個人的私立和其他利益衝突情況,處理公司事務的時候也要從公司的最大利益來考慮。忠實義務是董事、高管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目的為其最高目標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操守標準或要求。

董事、監事、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盡到如同一個謹慎的人處於同等地位與情形下對其所經營的事項所給予的注意一樣的謹慎義務。即董事、高管在作為業務執行者和經營者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當懷有善意,並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

二、公司法董事義務都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公司法都制定了相關的規定義務,所以對於忠實勤勉是高層管理人員中應該具備的基本的素質,畢竟高管對公司的運營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需要高層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