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招投標中的附隨義務承擔什麼責任?
一、違反招投標中的附隨義務承擔什麼責任?
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招投標雙方當事人若因主觀錯誤而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有因果關係的損失,那麼責任方就會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附隨義務的特點是什麼?
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為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誠實信用原則使得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從給付義務擴張到以前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甚至還擴張到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債務人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亦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從而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以誠實信用為基礎,以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為內容之法定債之關係。
綜上所述,在招投標過程中,雙方達成意向,確定工程建設承包事項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如果當事人因為自身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給對方造成損失,除了承擔主合同義務,還要承擔因為違反附隨義務產生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是隨主合同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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