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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無論在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只要在保密期內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途徑解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