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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關聯交易的地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公司法中肯定是要對公司之間的經營活動進行規定,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時候會聽到關聯交易這個概念,但是實際上很少有人真正知道關聯交易的意義,比如説公司法上關聯交易的地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公司法上關聯交易的地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上關聯交易的地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關聯交易一般是指具有關聯關係的主體(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中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關聯交易向來在公司醜聞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為了一個充滿誘惑又極具殺傷力、揮之不去的幽靈,直接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誠信的基本理念,損害了眾多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損害了社會對公司的信任,挫傷了廣大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甚至影響到國家的税收。對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成為了法律緊迫而艱鉅的任務。

雖然中國的公司法、證券法、税法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係進行界定。學者們從不同部門法角度對關聯交易進行界定時,多是套用會計法的規定。但是,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與關聯交易有關的幾個部門單行法有着不同的法益目標。如會計法主要是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和記載的真實、完整性;税法主要規範税收徵納主體之間的關係;證券法主要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公司法則是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係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這是公司法實現自己的法益目標、承擔自己使命的有力舉措。

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係進行了基本界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因為關聯交易的危害性主要源自關聯方之間的利益衝突,關聯交易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利益的不正當轉移,所以,對關聯關係的基本界定中要突出利益轉移的實質。

上述規定正是從這一實質出發,以公司和企業為參照,列舉出在現實中常見的、在理論上可能會發生的幾種關聯關係;並在此基礎上,再附帶一個定性的“兜底條文”———“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這樣既使得規定具體、準確以便於判斷和適用,又充分保證了法律概念的涵蓋面。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實現,除了基本的法律界定外,針對實際的具體技術性條文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必要條件。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這些規定,使公司法限制公司關聯交易而又不影響公司依法經營的規制原則較好地落到實處。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對違法者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違法現象的發生,同時也能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係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當然,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係的條款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能有效調整公司關聯交易行為。

二、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首先小編需要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關聯交易的法律概念是什麼,關聯交易指的是兩個具有關聯關係的公司進行的交易,其次,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公司法進行了修改,在修改中加強了對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