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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關聯方是什麼?

公司法是對市場中公司的設立、運行等等的規定,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會出現公司關聯現象,相互合作以達成更好的利益,但如果過度,則可能會損害公司的利益。那麼公司法中的關聯方是怎麼定義的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細節吧。

公司法中的關聯方是什麼?

一、法條原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條解讀

本條是對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定。

公司的關聯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資關係或合同關係的不同主體之間所進行的交易,又稱為關聯方交易。公司關聯交易是一種經濟行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於公司的發展;但實務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與從屬公司的關聯關係和控制地位,迫使從屬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從事不利益的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利益的現象。為此,各國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都有或繁或簡的相關規定,調整關聯關係,保護從屬公司及少數股東的利益。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在人事控制、會計原則、公司財務控制等方面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法院也可以根據法律原則規定做出裁決;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和其造法功能,通常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裁判,所以後者對關聯交易的控制多表現在判例法中。

我國的公司關聯交易現象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公司規模逐漸擴大、公司內部結構逐漸複雜而逐步增多的;特別是在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這一現象更是較多。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等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至關聯方,嚴重地損害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為此,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門、税務部門從財政、税收、上市公司監管等方面對公司關聯交易控制做了一些規定,但原公司法中沒有相關內容。這次修改公司法,有很多意見要求增加相關規定。考慮到關聯交易的情況較為複雜,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經驗,因此,本法只做了一條原則性規定,主要是明確了公司的關聯方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後果。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公司有關聯關係的五種人不得利用其與公司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

(4)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監事會成員。

(5)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像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不可以利用關聯關係謀取公司的利益,正常的關聯是可以進行的,有利於公司更好的發展,但過度或是不正當的關聯手段是違法的,有嚴重的法律後果。

標籤:關聯方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