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關法律關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是什麼?
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但除了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外,股東會、股東大會一般不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方針、計劃的制定和機構設置、人員管理等其他重大事務,而是交由董事會決定,那麼,公司法相關法律關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是什麼呢?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綜上所述,在公司法相關法律中關於董事會的職權問題,主要包括負責召集股東會並進行報告,執行落實股東會各項重要決議,對經營和投資進行決策,制定各類計劃、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辦法,決定機構設置、高管人員的任用和報酬;同時,規定董事人數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間確定,任期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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