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四的要點是什麼?
2017年9月份,最高法關於公司法的解釋四正式出台並實施,其中以開展公司治理和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為重點,對決議的效力問題、如何保護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的責任和權力等方面進行了解釋,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四的要點具體是什麼呢?
一、完善決議效力的瑕疵訴訟制度
創設了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是解釋的一大亮點。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就公司經營事項作出決議,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關於決議效力的爭議也是公司治理糾紛的主要類型。
《解釋(四)》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了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
1、確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確認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均系針對已經成立的決議,未涵蓋決議不成立的情形。從體系解釋出發,不成立的決議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規定。
2、《解釋(四)》嚴格貫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條規定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的原告,包括股東、董事、監事等;在第二條規定,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
3、《解釋(四)》第4條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減少了股東濫用訴權、動輒提出決議撤銷之訴,從而影響公司決議穩定的可能性。
二、強化了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了股東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該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於法定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基礎性權利,依法應當嚴格保護。
《解釋(四)》針對適用該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出瞭如下規定:結合訴的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了股東享有的訴權,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
《解釋(四)》第七條“但書”規定“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閲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解釋(四)》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規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此條明確了股東知情權輔助行使,這就解決了實踐中長期存在股東因欠缺相關專業知識,知情權行使流於形式的問題。
《解釋(四)》還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作了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三、第一次引入“強制分紅”制度
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
因此,《解釋(四)》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
但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公司自治。
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於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
為此,《解釋(四)》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四的要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在決議無效和撤銷這兩種情況之外,又單獨設立了決議不成立的訴訟制度,使之更加完善;其次,進一步加強了股東查看公司章程、各項決議的知情權,同時,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可輔助參加;再有就是在法律保護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分配利潤,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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