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作為社會發展的主體不僅為創造者帶來諸多的收益還為不少人解決了工作的問題,但是在公司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糾紛,那麼對於開公司的人來説,出現了矛盾與糾紛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公司法了,小編整理了關於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實施。
一、公司法有幾個司法解釋?
目前《公司法》有三個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於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已於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我們要了解的是如果原告在發生了糾紛之後沒有按照有關的規定及時的向法院遞交訴訟申請,那麼法院在有效的時限之外是不會進行受理的,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法案頒佈之前的糾紛案件,那麼則不適用於此法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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