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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由詳細的解釋,其可以根據具體的事件其規定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公司法的制定,其不僅具有約束的能力,其實還具有一定的法律行為規定。那麼在我國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設立程序、組織機構、活動原則及其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狹義上講,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現行版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12月28日發佈。

標籤:若干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