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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二全文中解散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近幾年,在轟轟烈烈、如火如荼的創業大潮中,許多新興行業、高新產業的企業、公司紛紛成立、不斷成長、日益壯大,但也有許多管理不善、經營不良、連年虧損的公司苟延殘喘、直至黯然離場,從成立、到壯大、到衰退、到解散,這是絕大多數公司必經的發展歷程,但不論在哪一個步驟都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那麼,公司法解釋二全文中解散公司的規定是什麼呢?

公司法解釋二全文中解散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解釋二全文中解散公司的規定,最重要的是明確了持有超過百分之股東表決權的單個或多個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主要理由包括經營困難兩年未召開股東會、也未作出有效決議,董事會成員之間相互傾軋無法解決,以及公司不解散將對股東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