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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一的內容有什麼

我國針對公司建立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並且一直在進行完善。很多人開始跟不上我國法律推陳出新的速度了,因此堆積了很多問題。針對公司的法律便是公司法,它也在不斷的完善,比如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一、二、三、等。下面,請跟隨小編腳步去了解一下。

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一的內容有什麼

一、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一的內容有什麼?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二、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一是對公司法更加詳細的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經過重重審核後才通過併發布的。這個規定是有一定的適用範圍和一定的條件的,沒有進行終審的案件是適用,而那些已經終審完畢或者再審的案件不是用的。

標籤:公司法 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