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是否還有訴訟主體資格?
一、合夥企業解散是否還有訴訟主體資格?
合夥企業解散是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如果完全已經被解散,就意味着他不再具有我們國家民事訴訟當中的相關的權利,也不能夠作為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解散時如何償還債務?
作為一種企業形式,合夥財產還是不同於出資人的個人財產,合夥企業解散時也必須進行清算以償還合夥債務,那麼合夥解散時如何償還債務?
(一)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分配。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二)合夥企業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織的構成。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組織的執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一是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是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是清繳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債權、債務;五是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六是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合夥債務的償還順序。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一是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是合夥企業所欠税款;三是合夥企業的債務;四是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四)合夥企業債務的行使期限。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在日常生活當中,合夥企業在我們國家是有專門的法律來進行規定的,並不是因為我們國家的公司法,而是合夥企業,比如説在面臨着公司破產倒閉合夥企業當中,也是有同樣的規定的,它需要進行清算程序才能夠最終的進行解散,解散完畢之後不具有任何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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