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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代理人

法律2.98W
監護人代理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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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麼

1、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依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委託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不得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但不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應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符合代理行為要件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