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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有什麼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有什麼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法》是程序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實體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1、《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進行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的法律區別在於,兩者處理案件是不一樣的,如行政處罰處理的案件就比較籠統,涉及到的範圍廣。而治安管理法適用的事件,相對於行政處罰來説,就會顯得更加具體,對於案件的處罰和刑法有些相似,對每一件涉及到的案件有着明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