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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什麼?

有限合夥人是一種存在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羣體,其不同於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承擔的是與其出資額為限的責任,這樣有限合夥人一方面參與了企業投資一方面在責任承擔上予以了控制,那麼什麼是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權利都有哪些?以上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什麼?

1、有限合夥人定義

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2、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詳細解答,相信此時大家都已經知道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什麼了,有限合夥作為一種比較特殊的主體規定在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這個主體的權利義務是比較繁多的,在具體的案件中其具體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比較具體也不易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有限 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