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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工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行為屬於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行為,只是對企業法人經營資格的強行剝奪,本質上是對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圍繞清算進行活動,但並不等於企業法人資格的消滅。只有當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註銷前,在訴訟中完全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