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後債權追償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夥企業解散後債權追償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合夥企業解散後債權追償主體是原合夥人,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對於合夥企業來講,除了運營期間的債權人之外,如果企業要解散,那麼職工也是企業的債權人,還有包括拖欠國家的税費,在依法償還了這些債務之後,如果企業還能剩下一部分資產,這部分資產由原合夥人自行協商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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