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解散需要全體同意嗎?
一、有限合夥企業解散需要全體同意嗎?
合夥企業的退夥分為兩種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法定退夥主要是因法律規定事項出現而退夥。在此主要闡述一下自願退夥。
自願退夥有兩種: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協議退夥:
(1)協議退夥是指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關於通知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以上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合夥人退夥以後,並不能解除對於合夥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於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如果未確定清算人怎麼辦?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有限合夥企業是由多人進行出資構成的相關企業。針對於這類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類似,但是該公司一般來説是沒有進行上市的。所以所有的合夥人都在企業之中佔有一定的話語權,所以如果要對公司進行解散的話,必須要真的所有合夥人的同意才能夠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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