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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有哪些特徵

1、個人合夥的合夥人為自然人。
2、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
4、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係,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夥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夥經營,這是合夥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徵。

個人合夥有哪些特徵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