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可以要求返還出資嗎?
一、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可以要求返還出資嗎?
當合夥夥伴無法繼續合作下去或合夥企業散夥的時候,合夥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的,必須要求經過清算程序後,有剩餘可以分割的財產,合夥人才能要求返還出資。
根據《企業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由此可見,合夥企業必須正常散夥,絕不是簡單地要回出資就可以了事的,清算是必要的程序。
二、在合夥企業清算後,所得出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怎樣的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只有在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而不是簡單的返還出資。如果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剩餘財產。
當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攤相應的債務。倘若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綜合上面所説的 ,合夥企業解散就代表着會對公司清算,這樣才能宣告破產,同時對於在沒有清算之前任何合夥人都不能要求歸還當時的出資額,必須要在清算了之後才能確定;所以,在解散時就一定要按公司法的流程來進行,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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