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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一個人

合夥開公司一個人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個人可以開幾個公司

根據《公司法》五十八條的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因此,若單論註冊設立公司的話,一個人只能註冊一個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擔當兩個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想成立公司的話就只能是兩個股東以上的合資的公司才可以。而如果是個人擔任有限公司(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投資有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的話,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