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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婚姻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説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2.本條刪除了《婚姻法》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情形。

3.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現實生活中,由於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從完備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發,《民法典》對無效婚姻作出明確規定。

二、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條對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即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屬於無效婚姻關係的話,那麼在法律上該段婚姻則不被進行承認,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雙方之間所孕育的子女也會被認為是非婚生子女,具體的撫養權要根據雙方協商來進行確定,而雙方之間的財產也屬於同居共同財產,也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