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要具備什麼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
公民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此時如果不能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自然是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結婚條件歷來是未婚男女重點關注的內容,畢竟要是不滿足的話,就不能領取結婚證。那法律中規定的結婚要具備什麼條件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禁止條件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二、不符合條件的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這主要包括了四個,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對結婚條件還規定了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是禁止近親和患有不適宜結婚疾病的人之間結婚。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婚姻,一般就會認定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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