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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法律後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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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法律後果包括哪些

男女間的“婚姻關係”要是因為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的話,那麼就屬於無效婚姻。此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在這樣的婚姻關係下也會產生一些法律後果。那到底無效民法典律後果包括哪些?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無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一)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民法典律制度歷來是民法典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二)無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條件的婚姻連在一起的。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結合形式,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種: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婚前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

二、婚姻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

(一)婚姻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民法典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二)夫妻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於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三)父母子女關係: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民法典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四)財產關係:《民法典》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

綜上可知,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婚姻效力、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以及財產關係,具體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