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會產生什麼後果?
大家都知道的是離婚的話,需要對財產分割。同時離婚的還會造成法律上的一系列效力消失,同樣的,如果宣告婚姻無效,以及撤銷了婚姻也會產生一系列上法律的後果。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他們並不知道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會產生什麼後果?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會產生什麼後果?
該條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
二、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以下法律後果:
⑴關於婚姻本身的後果。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才沒有法律效力。應當注意,此處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⑵當事人的人身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⑶當事人的財產關係。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不適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財產製度,而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對於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⑷當事人與子女的關係。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雖然同居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為保護子女利益,對於無效、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與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就是宣告婚姻無效的話,他和撤銷婚姻還是有區別的。宣告婚姻無效的,他是從婚姻一開始存在就沒有效力。而這兩種行為,它所產生的最直接的後果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和子女之間的關係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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