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裏“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係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係
相同點:
一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當事人辦了結婚登記證的。大家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
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銷後,都是從結婚登記之日起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三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時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處理的形式上都是採用判決的形式;五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失去之後,都可以認定為有效婚姻。
不同點:
一是無效婚姻在客觀上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銷婚姻則符合法定要件;
二是在主觀上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是自願的,而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脅迫結婚的,不是自願的;
三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銷婚姻如果經受脅迫的一方同意,對其婚姻關係還可以調解,而無效婚姻則不能適用調解。
其實對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我們可以從其字面上來理解,對於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夫妻該婚姻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對於結婚是受人脅迫的,那麼可以在結婚後的一年以內申請撤銷婚姻。所以對於兩者的法律後果都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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