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條款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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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事人來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對法院來説,由於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具有管轄權。對於仲裁機構來説,因其沒有行使仲裁權的依據而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一)涉外仲裁糾紛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的,可能承擔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中未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承擔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後果;
(三)簽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無效,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四)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內容不明無法執行的,可能承擔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五)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可能承擔被人民法院承擔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一)涉外仲裁糾紛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的,可能承擔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中未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承擔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後果;
(三)簽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無效,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四)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內容不明無法執行的,可能承擔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五)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可能承擔被人民法院承擔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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