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律師費的依據是什麼?
一、法院支持律師費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支持律師費的依據是屬於訴訟過程當中所產生的費用可以由敗訴方來進行承擔。如果沒有約定承擔主體,一般由委託律師的人承擔;費用一般都是根據案情和涉及的標的同具體的律師協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律師所、不同律師、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的要求及案件標的等都會影響律師的收費標準。
一般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的人對於訴訟費和律師費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訴訟費是指如果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話需要交給法院的一些費用,而律師費用是交給律師的,通常情況下訴訟費是由敗訴方承擔,但是律師費的話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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