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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現在的法律當中,認為是無效婚姻有以下原因:

1:申請結婚的其中一方沒有合婚的意願。

2:申請結婚的一方身體上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3:申請結婚的時候有一方實際上沒達到《民法典》中的結婚年齡的要求

4:申請結婚的一方涉及重婚等違法行為。

5:申請結婚時違反了近親禁婚的法律規定。

那麼如果觸犯了以上任意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也就是説法院認定為了從結婚的開始的時候該婚姻無效,這段婚姻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沒有合法的夫妻關係,沒有夫妻權利和義務。比如不能互相繼承財產關係等。

被法院判決無效婚姻後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1. 因其中沒有一方沒有結婚意向的

在現行的《民法典》的11條規定,因為遭受到被迫結婚的,在一年之內,受到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如果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復自由日起的一年之內提出。

2. 財產關係的處理。

在現行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時雙方所獲得的財產,由雙方先且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出面按無過錯的原則來處理,如果其中一方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3. 子女撫養的權利和義務

過去的法律認為,因為父母雙方被認為是無效婚姻,所以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父母沒有任何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過去的社會對此極度鄙視。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出於對人權、人道、平等的追求,該段法律開始逐漸得到修正,並給予了這種子女合法的權益。無效婚姻的雙方要要承擔子女的生活教育的義務。單方撫養的,另一方也有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