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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夫妻雙方名字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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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夫妻雙方名字離婚怎麼辦

離婚案件當中,關於房產的分割問題,是許多人都比較關係的,因為涉及到的情況有許多種,今天我們就把所有房產的情況做一個總結,來詳細的講解這部分的法律知識。

具體的房產情況,大概包括以下這幾種。

1、第一種,結婚之後,雙方當事人一起出錢購買了房產,然後取得房屋的房產證,在這個情況下,房產應該怎樣分割呢?首先,從房屋產權的角度來看,不管房產證上面,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這個房子都是屬於兩個人共同擁有的。所以在這個時候,如果要進行房產的分割,可以按照現在的市場價值,去計算房屋的價值。在這種情況裏面,如果是屬於貸款買房的性質,還要對貸款部分進行處理。

2、第二種情況,在結婚之前由夫妻當中的一方自己出資購買房產,也就是説房屋的首付,是由一方當事人交的,在結婚之後,用屬於兩個人的共有財產,對房屋進行還貸,房屋的產權登記只登記了付首付一方的名字,這個情況下,如果雙方要離婚,關於房子的分割問題可以按照雙方協商的方法去處理。如果經過協商不能夠處理,要經過人民法院去判決處理的,法院可以將房產判決給產權登記證的一方名下,屬於房子的貸款部分也同樣規產權登記人一方,屬於這一當事人的自己的債務。在婚姻期間,一起償還房子貸款的部分,由產權登記人一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這這種情況裏面的共同還貸部分,如果當事人可以由證據去證明,還貸的部分是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是用共同財產來進行償還貸款。這裏的共同還貸部分就不會按照共有財產還貸來處理,這種情況是有點複雜的。如果夫妻之間,關於房產的問題是有書面的約定,這時候會按照兩個人約定的內容再做處理。

3、第三種情況,在結婚之前,夫妻當中國的一方,用自己的財產全款購買了房子,同時也拿到了房屋的產權登記證,這種情況發生離婚的話,房產的所有人仍然是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當事人是沒有房屋的分割權利的。

4、最後一種情況,在結婚之前夫妻當中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自己用個人財產去夠買了房產,也就是自己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在結婚之後雙方一起去償還銀行的貸款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房屋的產權證還沒有辦好,這種情況也就是所謂的閃婚閃離了,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來看,如果在這種情況裏面,雙方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去處理這個問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候,是要根據案件當中但事人的實際情況去判決的,因為房屋的產權登記證沒有辦理好,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的處理結果是不服從的,可以在房屋的產權登記證辦理好之後,再向人民法院進行上訴的方式來解決房屋的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