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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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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辦?

一、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辦?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此時就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是,如果是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都是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共有住房,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是,如果是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都是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共有住房,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產權就屬於登記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住房歸登記人個人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裏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裏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三)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事主體在購買房屋之後,為了避免與其他的主體之間發生民事糾紛,會在規定的時間範圍之內辦理房產證,若是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該房屋就不屬於共同財產,此種類型的財產是不能按照任何方式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