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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名字離婚後怎麼辦

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就屬於共同房產,共同房產的分割方式有以下三種: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的情況下,進行實際分配,雙方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價值與用途時採用;
(3)價值補償,即共有物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應得的部分補償相當的價金。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分割方法為:
①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歸各自所有。如雙方所分得的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或以相應的價金作為補償;
②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③對雙方都願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對方補償款的,必要時可採取競價的方式解決;
④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共同財產。對投資性財產、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及獨資企業財產的分割可按《解釋(二)》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無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將共同財產予以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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