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怎麼辦?
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夫妻在處理離婚的時候,要在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面達成協議。房產是一個家庭重要的財產,有些家庭的房產證上面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怎麼辦?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怎麼辦?
婚姻法規定是,如果是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都是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共有住房,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產權就屬於登記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住房歸登記人個人所有。
二、離婚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了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怎麼辦。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夫妻婚後買房的,不管是房產證上記載誰的名字,都應該算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購房,產權人登記一人姓名的,則應該是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是不能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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